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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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如在未满18 周岁时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变更为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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