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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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90日后患病住院治疗,我们从第四天开始按以后的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合同结束仍在住院的,我们会继续给付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30日,不论发生几次住院治疗,我们最高给付天数是180日。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但本附加险条款“6.1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椎间盘突出症、性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6)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7)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8)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