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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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2)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 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 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3)住院门急诊津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的2.5 倍给付住院 门急诊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8 次为限,单次住院给 付以1 次为限。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90天限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或者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