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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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基本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另有约定,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合同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或提前给付责任: